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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成果新闻稿(全文)

2010-06-11 18:35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表成果新闻稿。新闻稿全文如下: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成果新闻稿

(2010年6月10日至11日,塔什干)

  2010年6月10日至11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首都塔什干市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拉赫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卡里莫夫、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卡扎克巴耶夫与会。

  会议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卡里莫夫主持。

  本组织秘书长伊马纳利耶夫、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以下简称“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主任朱曼别科夫出席。

  本组织观察员国代表团团长蒙古国总统额勒贝格道尔吉、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扎尔达里、印度外交部长克里希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长穆塔基,以及主席国客人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卡尔扎伊、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列席并发言。联合国副秘书长、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执行秘书库比什,独联体执委会主席、执行秘书列别杰夫,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秘书长博尔久扎,欧亚经济共同体副秘书长穆萨塔耶夫,东南亚国家联盟副秘书长赛亚甘·西苏冯列席会议。

  会议期间,成员国在建设性和友好的气氛中就涉及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的广泛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会议总结了2009年叶卡捷琳堡峰会以来本组织的主要工作成果,并确定了各领域合作的工作方向。各方在所讨论的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其内容已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宣言》中得到体现。

  会议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条例》和《上海合作组织程序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本组织运作的法律基础。

  会议听取并批准了本组织秘书长关于过去一年本组织工作的报告和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2009年工作的报告。

  本组织成员国授权代表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农业合作协定》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合作打击犯罪协定》。

  成员国表示将在本组织框架内全面开展紧密的互利合作,将本组织建设成维护本地区乃至全世界安全、稳定和繁荣的有效机制。

  成员国重申,愿继续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运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成员国将继续深化合作与协调,共同落实好《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0年至2012年合作纲要》等本组织框架内签署的相关文件。

  成员国将加强同本组织观察员国的反恐合作,在现有地区组织及其反恐机构构成的伙伴关系网络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参与地区反恐合作。

  成员国对本组织成员国第五次安全会议秘书会议(2010年4月23日,塔什干)成果表示满意。

  成员国对本组织启动建立禁毒合作机制表示满意。

  成员国认为,应继续开展国际信息安全合作。本组织将加快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

  成员国高度评价本组织框架内的大型国际活动安保合作,同意将这一成功模式扩大到本组织观察员国。

  各方对中方为筹备和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所作的努力给予高度评价。

  成员国强调,协调行动,消除国际金融经济危机的不利影响并确保成员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本组织重点关注的问题。成员国采取稳定本国经济和金融系统的举措十分及时,将有助于提高成员国抗风险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

  应逐步落实2009年10月14日在北京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加强多边经济合作、应对全球金融经济危机、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共同倡议》确定的任务。为此,成员国强调,2009年12月在阿拉木图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首次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具有重要意义。

  成员国指出,应加强本组织银行间联合体和实业家委员会在加强银行与实业界联系方面的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合作。

  成员国对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首次在本组织成员国以外的乌兰巴托市举行会议表示欢迎,支持成员国和观察员国实业界进一步加强联系。

  成员国对《上海合作组织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及其《落实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表示满意。相关部门将继续共同落实上述文件所规定合作领域的具体项目。

  成员国指出,开展人文和司法合作对巩固成员国睦邻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将积极深化该领域务实合作。

  成员国指出,首次科技部长会议、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以及文化部长、救灾部门领导人例行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成员国满意地指出,2009年12月18日第64届联大通过的“关于联合国和上海合作组织合作”的决议将进一步加强两组织在维护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人文发展等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

  成员国欢迎签署《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秘书处合作联合声明》(2010年4月5日,塔什干),该文件规定了两组织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成员国将根据自身利益,系统、务实地扩大同联合国及其下设机构的交往。

  成员国支持加强同本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的合作,吸引他们的巨大潜力、资源和市场,共同参与本组织的活动。

  成员国对本组织观察员国——印度、伊朗、蒙古国、巴基斯坦积极参与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本组织活动表示满意,欢迎签署关于给予白俄罗斯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上海合作组织对话伙伴地位的备忘录。

  成员国认为应继续制订本组织扩员的法律规定。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将制订备忘录范本等文件,规范加入国加入本组织的法律、组织和财务问题。

  考虑到本组织即将成立十周年,成员国认为应于明年举行隆重庆祝活动,通过《上海合作组织2010年至2011年行动计划》,确定这一时期本组织工作的优先方向。

  本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下次会议将于2011年6月在阿斯塔纳市举行。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本组织下任主席国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担任。

  成员国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担任本组织主席国期间所做的工作,对乌方在塔什干峰会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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