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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地区补贴与均等化计划”

2003-10-14 00:00

  丹麦长期坚持“普遍”及“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各地区之间发展较为平衡。“地区补贴与均等化计划”是丹平衡地区发展差距的重要制度,实施已近20年,为促进地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定灵活的财政补贴政策。二战后,丹注意到缩小地区差距对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逐步出台了一些平衡地区发展的政策。至20世纪70年代,丹主要通过“补偿金”制度对不同地区进行平衡。中央政府对地方基础设施、医疗、教育等进行资助,对财政收入低的地区给予特殊项目资助。这一机制的缺点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中央财政压力却越来越大。为改变上述局面,中央政府自70年代初起,逐渐减少并中止了对地方具体项目的补偿金,将补偿金制度调整为对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财政补贴拨款”。1984年,丹正式出台“地区补贴与均等化计划”,通过建立地区平衡发展体系,努力缩小地方政府税收与财政支出需求之间的差距,实现各地区福利服务水平的均衡发展。1995年,政府对该计划进行调整,加大了对大城市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

  二、“地区补贴与均等化计划”成为平衡地区发展的政策主体。

  (一)“均等化计划”主要包括针对各地支出需求和税收差距的均等化拨款,实际上是通过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对地方财政收入进行再分配,并非中央另行拨款。其具体做法包括三个层面:

  1、州级地方政府:中央根据各州支出需求和税收水平进行平衡调控,要求低于全国支出需求平均水平的州补贴高于平均水平的州,高于全国平均税收水平的州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州,金额为全国平均水平与供资州差额的80%。

  2、市级政府:依照同样原则进行平衡,金额为全国平均水平与供资市差额的45%。

  3、首都及其周边地区:鉴于首都哥本哈根及周边地区已形成发展整体,人口占全国1/3强,中央政府对该地区50个市在全国均等化分配的基础上,还进行额外再平衡。金额为地区平均水平与供资市差额的40%。

  (二)“地区补贴”主要是以不同形式的拨款配合“均等化计划”的落实。

  1、基本补贴与额外补贴:在平衡地方支出需求方面,为确保中小城市利益,中央政府向全国所有市级政府提供基本补贴750万丹麦克朗(约合115万美元),用于各市共同性福利支出。在平衡税收水平方面,为进一步确保相对贫穷地区的发展需要,税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0%的市,还可获得与平均水平差额40%的额外补助。

  2、国家一般性补贴拨款:是中央财政根据州、市两级政府税收水平拨付的补助款,由各地自主支配。该补助款的额度每年由财政部制定,议会财政委员会批准通过。额度除参照上年水平外,还根据三个因素进行调整:(1)“总体扩展平衡原则”,视新立法引起的地方福利任务的增减情况而定;(2)“预算保证机制”,确保地方财政预算与实际收支趋于平衡;(3)当年物价与收入水平。2003年,丹中央财政对州、市两级政府的一般性补贴拨款分别为100亿和250亿丹麦克朗(约合15亿和38亿美元)。

  3、各类其他特殊财政补贴:包括对外来人口融合、偏远岛区和特别贫困地区的补贴。由内政卫生部负责评估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衡协调。

  三、“地区补贴与均等化计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强制性,在平衡地方支出需求、税收及福利服务水平方面作用突出。丹内政卫生部《全国平衡发展状况评估报告》显示,2002年丹各市人均支出需求最大差距由均等化前的40%降为17%;人均税收最大差距由均等化前的194%降至54%。

  尽管该计划总体运行良好,但也存在分配方式复杂(特别是首都地区)、地区支出需求评估标准不够细化等问题。丹正考虑简化首都地区均等化再分配程序,采用包括家庭组成类型、失业率、外来人口比例等在内的有更多指标的评估体系,以求更准确地反映各地实际收支水平,达到更好的平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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