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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外国投资政策简介

(驻孟买总领馆供稿)

2003-12-09 00:00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经济改革以来,印度政府修改有关工业政策,简化政府审批手续,削减对外国投资的诸多限制,以吸引外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近年来,印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与中国相比,差距还很大。据统计,2001至2002年度(印度财政年度为当年4月到次年3月)印度实际吸收外国直接投资61.3亿美元,2002至2003年度为46.6亿美元*。为实现“十五”期间GDP年均增长8%(九五期间仅为5.35%)的目标,印度计划2002至2007年间年均吸收外国直接投资75亿美元。

  《1999年外汇管理法》(FEMA)和《1991年工业政策》是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法规。以后根据《外汇管理法》制定了《外汇管理(外国人转让或发行股票)规定》。税收和合资企业管理仍沿用《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和《1956年印度公司法》。相关政策和审批程序可到储备银行网站(http://www.rbi.org.in)和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网站(http://dipp.nic.in)上查询。

  一、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印度政府希望促进外国直接投资(FDI)、印侨(NRI)和印侨控股的海外团体法人(OCB)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不足。在行业外资政策规定的外资比例限制内,外资可以自由在所有领域(含服务业)投资。符合有关条件的外资由印度政府授权印度储备银行(RBI)按自动程序进行审核。其它外资需在印度外资促进署(FIPB)推荐的基础上,由印度政府批准。除22种股息平衡项目和有附加条件的外资项目外,一般外国投资收益可以自由汇出印度。

  (一)自动批准类

  1、新合资企业。在国营部门、出口导向单位(EOU)、出口加工区(EPZ)、电子硬件园(EHTP)、软件技术园(STP)进行投资,适用自动程序,但仍受行业政策、股份比例限制、储备银行规定等约束。外资企业仍需遵循《1987年国家工业分类》的规定。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SIA)负责发布行业政策及行业外资比例限制变化的信息。除下列情况需要经由政府批准外,其它所有的外国投资(包括FDI、NRI和OCB)按自动程序审核:(1)需工业许可证的;(2)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已有合资企业的;(3)外国投资者拟在现有印度公司中购买股份的;(4)不符合现有行业政策或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行业中投资的;(5)不使用自动程序而直接向外资促进署递交申请的。

  2、投资现有公司。现有公司拟扩展规模的,适用自动批准程序,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增股必须是基于现有公司股本基数的扩充;(2)外国股份必须是以外币形式投资;(3)拟扩展项目为自动批准类。同时需提交现有公司董事会决议、印方和外方协议书。为了简化自动程序批准类外资(FDI、NRI或OCB)的审批手续,储备银行允许印度公司无须获得其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引进此类外资,但是在收到汇款30天内需通知RBI地区分行,在向外国投资者发售股份30天内须向RBI地区分行报送相关文件。

  (二)现有公司股份的发行和估价

  经批准后,现有公司需要通过关于向外国投资者发售优先股票数量的特别决议。可以股票市场价发行股份,发行价的标准是:相关日期之前的六个月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股票每周高价和低价的平均值;或相关日期之前的两周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股票每周高价和低价的平均值。这里的相关日期是指召开股东大会前30天。可参照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印度储备银行的规章处理其它事宜。

  (三)股息平衡

  对于消费品行业的22种特定工业,在商业化生产7年后,股息流出量需要等量的出口收入来平衡,称为股息平衡。从事这些工业活动的现有公司,在向外方发售股份以增大外资股份比例之日起,实施股息平衡政策。为达到股息平衡,企业可自由出口国家政策允许出口的商品,也可出口按自动程序审批的商品。但是,对国际金融公司(IFC)、英联邦发展公司(CDC)和亚行(ADB)的投资,不实行股息平衡政策。

  (四)其它外国投资

  通过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和外币可兑换债券(FCCB)等进行的投资被视为外国直接投资。印度公司可在国际市场上通过发行ADR、GDR和FCCB来筹集股本。这类投资不设上限。印度公司要政府批准获得这类投资,必须至少连续3年财务状况良好。对于电力、通讯、石油开采和提炼、港口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可适当放宽。除了不能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外,对于GDR、ADR筹资,没有最终用途限制。FCCB筹资需符合商业外债最终用途的要求。另外,FCCB筹资的25%可用于常规的公司重组。

  (五)优先股

  通过优先股形式进行的外国投资被视为外国直接投资。发行此类股票的准则是:第一,如优先股外资被认为是股本的一部分,不受《商业外债规定》的约束;第二,如优先股有兑换选择权,那么它们将被视为外国直接股份,受外国股份比例的限制;第三,优先股兑换期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最高期限或股东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取两者之较短的)来确定;第四,股息率不得超过财政部规定的上限;第五,发行优先股需要遵循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储备银行等制定的规章。

  二、外国技术合作政策

  印度政府鼓励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或外国技术合作协议等形式引进外国技术。外国技术合作包括专项技术、设计和制图、工程服务和专利(版权)等。与外资政策相似,引进外国技术的审批政策也分自动批准和政府批准两种。对于需要工业许可证和专为小型企业保留的行业引进外国技术、已经在相同或相关领域向印度转让技术(商标使用权)并拟再次进行同类技术合作的,必须经政府审批。出口导向单位和电子硬件园、软件技术园内单位引进技术的另有规定。

  对于引进外国专家技术人才,委派印度海外专家,在外国试验本国原料、产品和技术,支付进口设备、机械和原料等所需外汇,按储备银行的规定审批。

  三、出口区政策

  印度为鼓励出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设立了100%出口导向单位(EOU)、出口加工区(EPZ),它们可享受一揽子优惠措施,比如所有资本品、原料和消费品等免税进口。

  符合如下条件的投资项目,由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FTZ)发展专员负责按自动程序审批:第一,无需工业许可证;第二,地点符合规定;第三,出口业务符合进出口政策规定;第四,通过外国股票融资进口无须进口许可证的二手资本品,所需外汇(税后)不超过1亿卢比;第五,引进外国技术一次总付款不得超过200万美元,商业化投产后5年在国内关税区(DTA)销售提成比例不超过5%,出口销售提成比例不超过8%(均为税后);第六,出口收汇是通用货币或硬通货;第七,区内单位按海关要求将货物存入保税仓;第八,根据《程序手册》,区内单位需制定最低出口额。如果国内关税区内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完成政府规定的出口义务,可以按自动程序申请转变成出口导向单位。如不符合上述自动程序规定的投资计划,须由政府审批。

  四、电子硬件技术园和软件技术园政策

  为了促进电子产业的发展、提高出口潜力、发展高效的电子元器件产业,印度设立了电子硬件技术园(EHTP)。为了发展软件产业,印度专门成立了软件技术园(STP)。电子硬件技术园和软件技术园基本上仿效出口导向单位政策,园内单位同样享有各种优惠便利。

  五、如何进入印度和开展业务

  (一)进入印度

  外国公民(尼泊尔和不丹公民除外)进入印度需持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印度驻外使馆和领事馆为外国人签发来印的旅游、入境、过境、开会、商务及就业签证。目前中国商务人士可申请半年多次商务签证。如印驻外使馆签发的商务签证需要延期,必须到印度内政部办理手续。外国公民要想在印工作,必须在大城市的外国人注册处或小城市的警察站获得居留证。持有180天以上有效签证(除旅游签证外)的外国国民需要在到达印度15天之内向外国人地区注册处注册。除就业、学生签证外,入境签证一般不予延期。

  在印度长期访问的外国国民可免税进口某些个人用品,但要提供银行保函,居住人在印度居住一年后可退回保函。这些用品须在外国人到达印度前两个月内或到达印度后一个月内运送,物品归进口人或其家人所有,时间至少一年。

  (二)在印度开展业务

  外国投资者可在新德里公司登记处注册代表处、项目处或分公司,作为外国公司在印度经营业务。也可以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和独资子公司,作为印度公司经营业务。设立外国公司需印度储备银行批准。投资新项目,还需环保署、电力署、市政公司等部门批准。

  1、外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代表处、项目处或分公司,但必须首先向印度储备银行及授权机构申请,在30天内向当地公司登记处(ROC)完成这些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1)开办和运行代表处的依据是《1999年外汇管理法》。需要注意的是,在印度,外国公司代表处不能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即不能在印度赚取任何收入。代表处的活动仅限于收集市场信息和机会,向印度潜在客户提供公司和产品信息。代表处的经费应全部来自于总部汇出款项。代表处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等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上报印度储备银行。办事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并可延期。相关事宜可洽印度储备银行外汇管理司外资处。

  (2)在印度执行项目的外国公司可建立临时项目处或现场办,设立项目处需印度储备银行批准,主要审核项目的批准机关、项目资金来源等。相关事宜可洽当地印度储备银行分行。

  (3)印度政府允许从事制造业和贸易业务的外国公司在印度设立分公司,由印度储备银行个案审批,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申请者在全球的经营历史和拟在印度开展的业务。分公司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制造、加工活动,仅能开展代理母公司、研发、进出口、技术和财务合作、技术支持、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等业务。分公司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等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上报印度储备银行。在向相关银行提供必要文件后,分公司能汇出利润。相关事宜可洽印度储备银行外资处关系。

  2、外国公司可在公司登记处注册后组建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外国公司在印度的投资股份比例受政府投资政策规定约束,最高可达100%。建立合资公司可利用印方已有的营销和市场渠道、资金、社会关系等。使经营更顺利。

  六、机构和法规简介

  (一)外资促进署

  该署是非自动进入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批机构,原设在商工部,2002年后并入财政部。财政部经济秘书任署长,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秘书、贸易秘书及外交部经济关系秘书为成员。如有必要,该署可就有关外国直接投资与印政府部长、秘书和其他财政机构、银行高级官员及工业和商务专家协调。

  (二)外资执行署

  该署监督外国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及为项目解决困难。政府部委向各邦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派有联络官员。如有困难可与联络官员联系,由该官员向外资执行署反映情况。

  (三)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法》于1999年由议会颁布,2000年6月1日生效。该法也适用于所有分公司、办事处及在印度以外由印度居民所有或控制的机构。外国国民可在印银行开立账户和从国外汇入资金。如外国国民得到印政府就业许可和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可汇回其完税后75%的收入。如果就业时间很短,不必得到批准,但汇款数额应在准许范围内。

  (四)税收

  印度税收分中央政府、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中央政府征收的主要是所得税(不含邦政府征收的农业所得税)、关税、中央消费税、销售税及服务税。邦政府主要负责征收销售税(邦内货物销售税)、印花税(财产转让税)、邦消费税(酒精生产税)、土地税(农业及非农业用地税)、娱乐消费税和职业税。地方政府主要征收财产税(建筑物等)、货物入市税(入市后在本地区内使用、消费的货物)、市场税、供水及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使用税(费)。

  1、所得税分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个人年收入5万卢比以下,免征所得税。年收入5-6万卢比,征收10%。年收入6-15万卢比,征收20%。年收入超过15万卢比,征收30%所得税。印度公司交纳35%法人所得税加5%附加税,外国公司(含分公司和项目办事处)交纳40%加5%附加税。印度注册的外国公司子公司按印度公司对待。非印度居民扣交税率以议会历年通过财政预算法案为准。现行通用税率如下:利息税为20%;红利税为10%;版税为20%;技术服务税为20%;其它服务税,个人为净收入的30%,公司和为净收入的40%。印度已与包括我国在内的65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对于中国公民,红利、利息和版税均为10%。

  2、销售税分中央和地方两种。制成品中央销售税为4%。在邦内从事的销售活动,需要缴纳地方销售税,一般为15%。

  3、消费税多数商品的消费税率为0-16%,但摩托车、轮胎、汽水、空调、聚酯长丝纱线及咀嚼烟草制品等七种商品消费税为32%。汽油消费税30%,另外每升加收7卢比消费税。小型企业每年价值1000万卢比以内的产品免交消费税。

  4、关税印度关税制度的依据是《WTO关税估价协议》及《1962年海关法》。一般采用从价税,以货物CIF价计算。进口关税的计算方法为:基本税=货价×基本税率;附加税=(货价+基本税)×16%;特别附加税=(货价+基本税+附加税)×4%;进口税=基本税+附加税+特别附加税。工程项目进口资本品关税为0-25%。资本品出口促进(EPCG)计划项下进口税为5%。研发项目进口关税为5%。以进养出项目采用退税、税务登记本和预先许可制度。100%出口导向区(EOU)以及自由贸易区的企业实行零进口关税制。

  5、税收优惠措施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减免100%利润和收益税十年: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维修和运营的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发电企业,或发电并输、配电企业,或配电企业;经有关当局批准,2003年3月31日前从事科技和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从事开发、运营、维护工业园区或经济特区的企业;已申报的在东北地区包括七个东北邦和“锡金邦”设立的工业企业;开发建设地方当局于2001年3月31日前批准的住宅项目并于2003年3月31日前竣工的企业;

  (2)生产或提炼矿物油的公司减免100%利润和收益税七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前五年减免100%所得税,随后五年减免30%所得税:2003年3月31日前开始提供电信服务的公司;位于某些工业特别落后的邦或地区的工业公司;2003年3月31日前开始运营农产品冷藏连锁设施的公司;从事粮食管理、储藏、运输业务的公司。

  (4)从事建筑业,拥有并经营2005年3月31日前建成的多功能剧场或会议中心的公司,前五年减免50%所得税。

  (5)位于电子硬件技术园和电子软件技术园的新工业企业以及100%出口型工业企业,到2009-10财政年度的十年里100%免除出口利润税。在经济特区成立的单位,前五年减免100%出口所得税,随后两年,甚至到2009-10财年以后,减免50%出口所得税。

  (6)位于综合基础设施开发中心或东北地区的工业发展中心的新工业企业,100%免除出口利润税十年。

  (7)对于出口企业,可从总收入中减免50%出口利润税。2003-04财年度限定减免30%税,以后不再减免。

  (8)宾馆和旅游业经营者,减免外汇总收入50%税。2003-04财年度限定减免30%税,以后不再减免。

  (9)计算机软件或电影软件、电视软件、音乐软件出口,可从出口总收入中减免50%出口所得税。2003-04财年度限定减免30%税,以后不再减免。

  (9)按照申报的红利,减免某些关联公司的红利税。

  (10)免除以参股或长期融资形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开发、维修及运营的基础设施资本公司的红利、利息所得税及长期资本收益税。

  (五)劳工法规

  主要适用法规有:《1952年职工准备基金及杂项规定法》、《1948年职工国家保险法》、《1923年工人补偿法》、《1961年产妇福利法》、《1972年酬金支付法》、《1948年工厂法》、《1986年码头工人(安全、卫生及福利)法》、《1972年矿井法》、《最低工资法》、《1965年奖金支付法》、《1970年合同工(规定和废除)法》、《1936年工资支付法》。(详见http://siadipp.nic.in/publicat/invpub/lobourlaw.htm)。

  附录一

  由国营部门专营的行业

  1、武器和军火、与国防设备相关的物品,军用航空器、军舰

  2、原子能

  3、铁路运输

  附录二

  需要工业许可证的行业

  1、含酒精饮料的蒸馏和酿造

  2、烟草及其替代物

  3、所有类型的电子航空航天和国防设备

  4、工业炸药(含爆炸引信、安全引信、火药、硝化纤维、火柴)

  5、危险化学品

  6、药品(据1994年9月公布的药品政策)

  附录三

印度外国直接投资具体规定

编号

行业

规定

1

私营银行业

所有外国直接投资(含FDI、NRI、OCB,下同)比例不超过49%,由印度储备银行按自动程序审批。

非银行金融公司(NBFC)

所有外国直接投资可从事以下19种NBFC活动:商业银行业务、保险业、证券管理服务、投资顾问服务、金融咨询、股票经纪、资产管理、风险投资、监管服务、代理经营、信用调查、信用评价、租赁融资、住宅信贷、外汇经纪、信用卡业务、货币兑换业务、小额信贷、农村信贷。

对于基金类的NBFC类投资,最低注册资本金:(1)外资比例不高于51%的,为50万美元;(2)外资比例高于51%但不超过75%的,为500万美元;(3)外资比例高于51%直至100%的,为5000万美元(须至少先到位750万美元,剩余的4250万美元在24个月内到帐)。

对于非基于资金的NBFC类投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万美元。

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可不受向印度实体转让25%的股份之限制,设立100%控制的子公司,且子公司数量不限,无须增加资本金。

外资股份不超过75%的NBFC类合营企业,可设立子公司,从事其它NBFC业务,子公司的资本金须符合最低要求。

NBFC的外国直接投资,按印度储备银行规定的自动程序进行审批。保险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6%的,并且已获得印度保险管理发展委员会(IRDA)签发的许可证,按自动程序进行审批。

2

国内航空公司

根据印度民航部制定的政策审批。

在国内航空部门(1)允许外国航空公司通过间接参股进行外国直接投资,但比例不得超过40%;(2)NRI和OCB投资比例可达100%;(3)不适用于自动程序。

机场

外资比例在74%以上,100%以下的,须由政府审批。

3

电信

1)在基础、移动和增值服务和卫星全球个人通信行业,外国直接投资比例不超过49%,且需满足许可证和安全条件,遵循有关股份转让和增加的规定。

2)经营网关、无线寻呼和端对端宽带服务的互连网服务提供商,外资比例最高为74%。外资比例超过49%的由政府审批。也需要满足许可证和安全条件。

3)从事电信生产制造业的,没有外资比例限制。

4)下述电信行业外资比例可达100%:(a)不提供网关服务(通过卫星或海底电缆)的互连网服务提供商;(b)一类网络电话基础设施提供商;(c)电子邮件;(d)语音邮件。以上行业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如果外国投资者已上市,且在5年内向印度人出售26%的股份,那么外资比例达100%;(b)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安全认可;(c)外资比例49%的,由外资促进署逐案审批。

4

石油

(不含精炼)

1)根据勘探政策,通过公开竞标投资小油田,外国直接投资比例可达100%;组建无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后,外资比例可达60%;投资中等油田,组建有法人资格的联营公司后(需要得到《无异议证明》),外资比例可达51%。

2)石油产品和管道行业,外资比例可达51%。

3)与石化产品市场销售相关的基础设施类投资,外资比例可达74%。

4)为了进行市场调研,可组建100%独资子公司(WOS)。

5)为了进行投资或融资,可组建100%独资子公司(WOS)。

6)从事实际贸易和销售的合资公司,5年内印度股份比例不低于26%。

不适用于自动程序。

石油(精炼)

1)在国营部门外资比例可达26%。其中国营部门控股26%,其它的股份向公众发售。不适用于自动程序。

2)私营部门的外资比例可达100%,并适用自动程序。

5

置屋和房地产

除了事先经政府批准外资开发综合城镇和住宅区(外资比例可达100%)外,禁止其它外国直接投资者投资房地产业。但允许NRI和OCB投资如下房地产行业:

1)开发有水电供应的小区,建设居民楼;

2)开发居民和商用楼,包括商业中心、写字楼等;

3)开发城镇;

4)城市和地区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等;

5)生产建筑材料(这对外国直接投资也开放);

6)在以上(1)-(5)合营企业中投资;

7)投资于房地产金融机构(这对FDI和NBFC也开放)。

6

煤和褐煤

1)建设或运营电站项目的印度私营公司开采煤或褐煤自用的,外资比例可达100%。

2)建设煤处理厂的,外资比例可达100%,但是不能从事开采煤、不能向公开市场销售洗煤或过筛煤,可向原来供应原煤的公司销售洗煤或过筛煤。

3)为自用而进行的煤或褐煤开采的,外资比例可达74%。

4)上述各种情况,外资比例不超过50%(在国营部门外资比例不超过49%)的,按自动程序审批。

7

风险投资基金(VCF)和风险投资公司(VCC)

海外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可在印度国内风险投资公司和其它公司投资,根据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制定的规章和行业外资比例限制等,按自动程序审批。

8

贸易

以出口活动为主,并且是“出口公司”、“贸易公司”和“特级贸易公司”(以上三种是印度政府根据出口业绩评定的称号),外资比例可达51%,按自动程序审批。对下述情况,由外资促进署审批:

1)在贸易公司中外资比例可达100%。但需满足下述条件:该公司主要从事出口、用于再出口或保税仓库再交货的大宗进口、现购自运类批发贸易、其它货物或服务进口(但至少75%的货物和服务须在集团内购销,不得供第三方使用或转让、分发和销售);

2)如果符合进出口政策,也可从事下述类型的贸易:(a)售后服务类(本质上不是贸易公司),(b)代表参股的合资公司在本土批发销售其产品,(c)高科技产品或需要专业化售后服务的产品类贸易,(d)社会部门的产品贸易,(e)医药和医疗类产品的贸易,(f)小型工业部门生产的帖牌产品类贸易,(g)本土产品采购后再出口的,(h)在建立生产设施的同时,进行试验性市场销售(最多不超过2年)其产品,(i)外国投资者已上市,且在5年内向印度人出售26%的股份,外资比例可达100%,但这类公司只能从事B2B贸易,不能从事零售。

9

基础设施和服务部门的投资公司

不适用于自动程序。

外资比例可达49%,投资公司的管理应由印度公司业主负责。

10

原子能矿物

由外资促进署审批。

根据原子能局制定的政策,外资可投资下述经营活动:(a)采矿和矿物分离,(b)对(a)中产品本身进行增值,(c)(a)和(b)的综合生产。

外资比例限制如下:(a)纯增值和综合项目,可达74%;(b)纯增值和综合项目并到中间级,须与国营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其中外资比例可达74%,国营股份比例不低于26%;(c)外资比例超过74%的,须先经原子能委员会审核后送外资促进署审批。

11

国防和

战略工业

在获得安全许可后,所有外资(含FDI、NRI和OCB)须经政府批准,外资比可达26%。

12

农业

(含种植业)

除了茶叶行业以外,其它农业部门禁止所有外资(含FDI、NRI和OCB)进入。茶叶行业(含种植茶树)外资比例可达100%。须由政府审批,且要满足如下条件:5年内向印度人出售26%的股份,投资以后的土地使用变更须经政府事先批准。

13

平面媒体

只有当最大的印度股东至少拥有51%股份的条件下(不含公营部门和国营金融机构所持股份),才允许外资进入,但提供报纸和期刊的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26%。外资中至少50%须通过发行新股票来引入,剩下的可通过现有股票转让来获取。所有的外资计划必需经过印度信息和广播部会同内政部等相关部门审批。其中一个必要的条件是投资者资信优良、国际声誉良好。进入公司董事会的外国人不能是印度籍居民,且必须向当局提交其姓名等详细资料。另,外资进入还需得到该公司董事会3/4多数票同意,所有的主要行政人员和编辑人员必须是印度籍居民。

14

广播

1)电视软件制作业。外资比例可达100%,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服从今后法律变化;不在印度从事没有经政府批准的广播。

2)建设硬件设施,如卫星链路、网络集线器等。外资在私营公司中的比例不超过规定的上限(比如在电信行业FDI和证券投资的比例总计不超过49%),且设立的硬件是供广播公司租用的。

3)有线电视网。FDI和证券投资的比例总计不超过公司已缴股本的49%。根据《1994年有线电视网规则》,印度公民持有股份51%以上的印度公司,方可经营有线电视业务。

4)家庭直联(Direct-to-Home)。包括FDI、NRI、OCB和FII(外国机构投资)在内的外国股份比例总计不超过49%,其中FDI比例不得超过20%。

5)地面调频广播(FM)。不接受任何外国实体、NRI和OCB的直接投资。允许一定比例的FII、NRI、PIO和OCB提供的证券投资,但投资比例不超过所有证券投资的20%。

6)地面电视。不允许任何私营部门经营电视转播。

上述所有的投资均不适用于自动程序。

15

电力

外国直接投资者可投资于除了核电站之外的发电、输变电。外资比例可达100%。对项目成本和外国投资数量没有限制。

16

医药

除需要强制性工业许可证的行业,从事DNA重组技术、特定细胞(组织)研究等领域外,外国直接投资可自由进入医药工业,外资比例可达100%,并按自动程序审批。否则,外国投资需要得到印度政府批准。

17

道路、公路

和港口

对于道路、公路、行车桥梁、收费道路、行车隧道、港口等的建设、维护,允许外资进入。外国直接投资比例可达100%,按自动程序审批。

18

旅馆业

和旅游业

外国直接投资比例可达100%,按自动程序审批。

这里的旅馆业包括向旅游者提供住宿、食物的饭店、海滩渡假胜地和其它旅游场所。旅游业包括旅行社、参观导游机构、旅行交通机构等。

满足如下条件的外国技术协议按自动程序审批:

1)技术咨询费(包括设计、监理费等)不超过项目总成本的3%;

2)专利费和市场(宣传)费不超过净营业额的3%;

3)管理费(包括奖金)不超过总运营利润的10%。

19

采矿业

1)钻石和宝石勘探和开采行业,外国直接投资比例可达74%,按自动程序审批;

2)金银和其它非钻石(宝石)矿勘探、开采、冶炼、加工行业,外资比例可达100%,按自动程序审批。

20

邮政业

经政府事先批准,外资(FDI)可投资于快递业务。外资比例可达100%。但是这里的快递业务不包括送信,因为它是专为各邦政府保留的。

21

污染控制

和管理

污染控制设备生产和综合治理污染系统咨询行业,外资比例可达100%,按自动程序审批。

22

广告和电影业

1)广告业。外资比例可达100%,按自动程序审批。

2)电影业(包括电影制作、展览和放映及相关产品和服务)。外资比例可达100%,按自动程序审批,无准入限制条件。

23

大众快速城市交通系统

所有大城市的大众快速交通系统(含相关房地产开发)行业,外资比例可达100%,按自动程序审批。

24

城镇开发

城镇综合开发(包括住房、商用楼、旅馆、别墅、城市道桥和快速交通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筑材料制造)行业,外资比例可达100%,需事先得到政府批准。土地开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是城镇开发的完整组成部分。

25

发射和运营

卫星

外资比例可达74%,需事先得到政府批准。

26

彩票业

和赌博业

禁止任何形式的外资或外国技术合作(FTC)进入彩票业和赌博业。

  备注:NRI—印侨;OCB—印侨控股60%以上的海外团体法人(公司);FDI—外国直接投资;FIPB—外资促进署;FII—外国机构投资。

  *资料来源:印度储备银行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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