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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中印经贸往来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2004-08-13 00:00

  3月19日,驻孟买总领事袁南生召集领区部分中资公司就当前中印经贸往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进行座谈,中远、华为印度研究所、中海运、中港、山东丝绸、中冶、TCL、中石油技术开发公司、上海贝尔等9家公司代表与会。大家表示,近年来中印经贸关系发展很快。2003年双边贸易额近76亿美元,矿砂、钢铁、煤炭、焦炭等资源类大宗商品贸易持续大幅增长。经济合作续有突破,我公司接连在印电力、通信、道路等工程项目中标,越来越多的中资公司开始到印投资兴业(如TCL目前正在重返印度市场,中冶计划在孟买设立办事处等),印对华投资也明显增多。但是,中资公司也集中反映了目前制约中印经贸关系发展的一些问题,归纳如下:

  一、中资公司在印受歧视问题

  目前中资公司在印设立办事处需经印方特别审核(目前印只对巴基斯坦、孟加拉、中国、尼泊尔等国实行此类特别审核),即需经印储备银行、财政部、内政部、外交部四部门审核。印储备银行接受申请报告后,转呈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将申请文件转内政部和外交部会签后再行审批,最后由储备银行发出批件。其它国家的公司在印申请设立办事处,只需印储备银行审批即可。从实践看,一般中资公司申请设立办事处需耗时2-3个月左右,时间长的要6个月至1年。例如,2002年华为以香港分公司名义提出在新德里设立办事处的申请被搁置一年多,数次交涉无果。当前中印关系已有相当程度的改善,我对各国公司包括印公司在华设立办事处都一视同仁,但印仍对我实施歧视性政策。

  另外,2002年印曾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我企业投资敏感行业和地区,不许我参与敏感的国际工程(设备)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并以重新制定针对中国投资的审批政策为由,在2002-2003年间暂停审批中国企业投资申请达1年左右。据我国商务部统计,2003年中国在印投资额为零。

  二、签证问题

  这是中资公司反映最强烈的问题。2003年下半年两国签署签证备忘录后,印对中国公民申请签证的审批曾明显松动,但从2004年3月开始签证问题重新显现。中资公司普遍认为,对华签证政策不稳定,不透明,已严重制约中印经贸往来。主要问题有:首先,中资公司人员申请商务签证,往往只给1个月一次入境签证,很难得到短期多次往返签证。另外,印驻华使馆审查中资公司总部人员访印签证申请近来搞一刀切,不管其访问目的(有的只是参展、商务考察),均要求申办工作签证。其次,商务签证延期难。如因洽谈业务等需要延期,只能到新德里印内政部申请延期,每次只能延长15天,不能在当地内政部门延期。目前这一政策仅针对中国、巴基斯坦等国公民。再次,工作签证申请难,审批时间过长。现在申请工作签证,需要提供更详尽的资料,且审批时间延长。华为公司2003年12月为一批员工在印驻华使馆申请工作签证,至今杳无音信。目前一些中资公司在印设立公司或者执行工程承包业务,急需国内派人来印,为缩短等待时间而申请商务签证均遭拒签。

  三、购房、购地问题

  部分中资公司为扩大业务、降低经营成本,拟在印购买房产、地产,但由于印相关政策不明,不敢轻易行动。因此,需要印方澄清是否允许中国公司购买印度房地产并说明相关政策手续。

  四、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中印两国没有司法协定等原因,即使中国公司与印公司所签合同中规定适用中国法律,在实践中并没有效力,中国公司胜诉后亦无法执行。因此,需要商签《投资保护协定》、《司法认可协定》以保护双方投资者、贸易者的利益。中资公司反映,在印打官司很麻烦,所需时间过长,往往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2000年中港中标孟买港疏浚项目,但合同被印国防部以安全为由否决,造成中港损失约200余万美元,至今业主还没有释放保函。虽然中港提请印度有关部门仲裁,但至今未果。

  五、保函问题

  据悉,印规定,不承认任何中国银行开出的保函,除非这一保函经印银行出具反担保。这就增加了中国公司在印投标费用,不利于我在印度扩大工程承包业务。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中国银行等我国银行开出的保函。中资公司认为,解决此问题的途径之一是中国银行应尽快恢复1962年中印边界冲突后关闭的孟买分行,为中资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六、反倾销问题

  我国产品在印被反倾销立案和被裁定为反倾销的最多。有公司反映,印裁定我国高档丝绸构成倾销并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事实上印基本没有能力生产这类丝绸,但其国内需求又很大。印丝绸委员会还不承认我商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对进口中国丝绸重新质检。此外,印海关、稽查部门不配合,效率低下,不及时验货,致使货压码头,造成很大损失。

  七、提货问题

  印规定,进入印的货物,不能再出口,除非印买家出具“不反对证书”(No Objection Certificate)。若双方合同中的贸易条款规定,货到卸货港后,买方前去提货,卖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这样,印一些买家常以各种借口不去提货,即使中国公司想取回货物试图再出口(Re-export)也很难。如果货压在码头半年不提货,海关有权拍卖。中国出口商只能忍气吞声,低价卖给印度商人,或者干脆弃货(因为港口、码头滞纳金可能超过货值)。此规定虽然不只是针对中国,但中国公司经常遇到上述情况,不仅损害了我方利益,也影响了两国正常经贸往来,需要引起我方重视。

  八、市场准入问题

  印市场准入限制较多。例如, 印度贸易行业(包括零售业和外贸)未对外开放,中国公司无法在印设立贸易或批发公司。因此,质量上乘、价格合理的中国轻工、家电商品无法大量进入印市场。而部分印商人经常到中国采购,甚至通过不正当渠道进口一些价低质次的中国小商品在印度市场销售,严重影响了中国商品在印度市场的整体形象,已引起一些度商界、媒体人士的非议。中资公司建议,可通过政府间磋商,签订对等协议扩大市场准入。

  (驻孟买总领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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