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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简介

2004-01-07 00:00

  上海合作组织(俄文:ШанхайскаяОрганизация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а,英文:the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是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国于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宣布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国总面积300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欧亚大陆的五分之三;人口14.55亿,约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工作语言为汉语和俄语。

一、上海合作组织的由来

  上海合作组织的前身—“上海五国”机制是从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四国加强边境地区的信任和裁军开始发展起来的。1996年和1997年,五国元首先后在上海和莫斯科举行会晤,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和《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此后这一年度会晤形式被固定下来,轮流在五国举行。会晤内容也由加强边境地区信任逐步扩大到五国在政治、安全、外交、经贸等各个领域的互利合作。2000年杜尚别峰会时,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应邀以主席国客人身份与会。由于五国元首首次会晤在上海举行,因此这一合作机制后来被冠以“上海五国”的称谓。

  2001年6月,“上海五国”诞生五周年之际,“上海五国”成员国元首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在该机制发源地上海举行会晤。六国元首首先签署联合声明,吸收乌为“上海五国”机制成员,之后共同发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该文件宣布,为更有效地共同利用机遇和应对新挑战与威胁,提升相互合作层次和水平,六国决定在“上海五国”机制基础上成立上海合作组织。

  2002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在圣彼得堡举行会晤,签署《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该文件对上海合作组织宗旨原则、组织结构、运作形式、合作方向及对外交往等原则作了明确阐述,标志着新组织从国际法意义上得以真正建立。

二、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发展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等领域的有效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上海合作组织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所有问题;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组织;对外开放,愿与其他国家及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积极倡导并实践以相互信任、裁军与合作安全为内涵的新型安全观,以结伴而不结盟为核心的新型国家关系,以大小国家共同倡导、互利协作为特征的新型区域合作模式,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基本内容的“上海精神”。

三、上海合作组织的机构设置

  上海合作组织的机构包括会议机制和常设机构两部分。

  (一)国家元首会议。系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机构。主要职能是:确定组织活动的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决定组织内部结构设置和运作的原则问题;决定组织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相互协作的原则问题;研究迫切的国际问题。

  元首会议例会每年一次,由各成员国按国名俄文字母顺序轮流举行。元首会议例会主办国为组织轮值主席国。现任主席国为乌兹别克斯坦。

  (二)政府首脑(总理)会议。主要职能是:通过组织预算;研究和决定组织框架内具体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合作的主要问题。总理会议例会每年一次。

  (三)外长会议。主要职能是:研究解决组织当前活动的重要问题,包括筹备元首会议,落实组织的决定,就国际问题举行磋商。外长会议例会每年安排在元首会议例会前一个月举行。举办元首会议例会的成员国外长担任外长会议主席,可代表组织开展对外交往。

  (四)各部门领导人会议。主要职能是:研究和解决在各专业领域开展合作的具体问题。目前,已建立起总检察长、国防部长、经贸部长、交通部长、文化部长及执法安全、紧急救灾等部门领导人的会议机制。

  (五)国家协调员理事会。系上海合作组织日常活动的协调和管理机构。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三次。理事会主席由元首会议例会举办国国家协调员担任,经外长会议主席授权,可对外代表组织。

  (六)秘书处。系上海合作组织常设行政机构,设在北京,将于2004年1月正式启动。主要职能是:为组织活动提供组织、技术保障;参与组织各机构文件的研究和落实;就编制组织年度预算提出建议。秘书长由元首会议任命,由各成员国按国名的俄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三年,不得连任。首任秘书长为张德广(中国公民)。

  (七)地区反恐怖机构。系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设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将于2004年1月正式启动。主要职能是:协调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活动。地区反恐怖机构由理事会和执委会组成。理事会由成员国主管机关领导人组成,是反恐机构的决策和领导机关。执委会是地区反恐怖机构的日常执行机构,执委会主任由元首会议任命。首任执委会主任为卡西莫夫·维·捷(Casymov.V.T,乌兹别克斯坦公民)。

四、上海合作组织各领域合作

  目前,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已涉及安全、经济、交通、文化、救灾、执法等广泛领域。安全与经济合作是两个优先方向。

  (一)关于安全合作。上海合作组织安全合作的重点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合作组织是最早鲜明提出打击“三股势力”的国际组织。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之日,即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在国际上首次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作了明确定义,提出了合作打击“三股势力”的具体方向、方式及原则,为上海合作组织安全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02年6月圣彼得堡峰会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2002年 10月,中、吉两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举行了双边联合反恐军演;2003年8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又成功举行了首次多边联合反恐军演。上海合作组织还决定尽快建立反毒合作机制,并正加紧商谈有关文件。

  (二)关于经济合作。经济合作是上海合作组织的重点合作领域,是组织顺利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2001年9月14日,六国总理在阿拉木图举行首次会议,讨论区域经济合作问题,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2002年,六国先后建立起经贸部长和交通部长会议机制,开始探讨在贸易、投资、交通、能源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的途径。2003年9月23日,六国总理在北京举行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其中明确规定了六国经贸合作的优先领域、主要任务及实施机制,为六国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开展经济合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五、上海合作组织对外交往

  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潜力及其顺利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提出同上海合作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合作。上海合作组织奉行对外开放原则,愿意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2002年11月,上海合作组织外长会议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对外交往临时方案》,规定可邀请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代表以客人身份出席上海合作组织外长会议和外交磋商,并派代表出席其他国际组织的活动,正式启动了对外交往。至今,上海合作组织的代表先后出席了2003年3月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委员会特别会议,4月在维也纳举行的欧安组织对话伙伴会议,7月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与区域组织第五次高级会议,9月在里斯本举行的欧安组织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会议。

六、上海合作组织会徽

  上海合作组织会徽呈圆形,主体是六个成员国的版图、左右环抱的橄榄枝和两条飘带,象征成员国为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所起的积极推动作用,并寓意上海合作组织广阔的合作领域和巨大的发展前景。会徽上部和下部分别用中、俄文标注“上海合作组织”字样。会徽选用绿色和蓝色,象征组织和平、友谊、进步、发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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