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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非例行会议新闻公报

(2004年1月15日,北京)

2004-01-15 00:00

  2004年1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交部长理事会非例行会议在北京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长托卡耶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艾特玛托夫、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伊万诺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长纳扎罗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长萨法耶夫出席。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张德广、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卡西莫夫列席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会见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参加会见。

  外长们就一系列重要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外长们出席了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成立仪式,并支持乌方关于2004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前夕在塔什干举行地区反恐怖机构成立仪式的建议。

  会议审议了落实2003年5月上海合作组织莫斯科峰会决定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日期等有关问题。乌方建议2004年6月11日在塔什干举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

  各方指出,莫斯科峰会后,上海合作组织的中心任务是结束初创阶段。各成员国,包括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为此做了大量工作。2003年9月底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会议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2004年预算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意义重大。外长们强调,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和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合作协议》草案的制定工作业已完成。这一文件的签署和落实对保障中亚地区乃至世界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一致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北京秘书处和塔什干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于2004年1月启动,是落实莫斯科峰会决定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政治意义,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作为完全意义上的多边组织开始运动。目前上海合作组织的首要任务是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规定,推动六国在各个领域广泛加强务实合作。各成员国将全力支持和协助两个常设机构的工作。

  外长们指出,应尽快完成《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中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在中国设立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的协定》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的协定》的制定工作。

  各方重申,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上海合作组织致力于发展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往、对话和合作。上海合作组织邀请一些国际组织代表参加在北京举行的秘书处成立仪式,是其奉行开放原则的具体体现。外长们委托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为此将着手制定规范上海合作组织对外交往,包括赋予观察员和对话伙伴地位以及吸收新成员程序的法律文件。

  会议批准谢·茹·纳雷索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库鲁巴耶夫·任·莫(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弗·尤·扎哈罗夫(俄罗斯联邦)为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

  会议在友好、相互理解和建设性的气氛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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